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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路面沥青材料生产供应企业备选库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7-12-28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2017年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和《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议纪要》(﹝20174号及﹝201710号)文件,为及时掌握我区公路工程路面沥青材料供应情况,加强对备选库中路面沥青材料生产供应企业的动态管理,确保供应企业服务优良,供货及时,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路面沥青材料生产供应企业(以下简称沥青供应企业)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动态管理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路面沥青供应企业统一管理。西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区交通质监局)负责建立沥青供应企业备选库,并具体实施动态管理工作。

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开展对沥青供应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进行书面通报或提出检查意见,检查结果应有检查人员签字确认,作为评价依据,多次发现的问题可累计扣分。各地(市)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监督项目各合同段沥青供应企业进行评价。

第四条沥青供应企业职责:

1、贯彻落实执行沥青材料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与规范要求;

2、具有满足沥青材料供应要求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资质、质量认证管理体系;

3、根据建设项目编制合理的供保方案及应急预案;

4、负责沥青材料运输,保证沥青材料质量、数量,提交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资料;

5、具有规范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6、具有售后服务的能力,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派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技术指导。

第五条参建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编制沥青材料采购计划和沥青路面施工组织方案,监理单位进行审查,项目业主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根据职责划分完成沥青材料交接、验收工作,按频率进行试验抽检工作;

3、各参建单位应掌握沥青的使用情况和供应企业履约情况,对沥青供应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每年的11日至1231日。沥青供应企业期间如发生企业登记信息变更,须及时向区交通质监局提交相关材料以备核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

第三章沥青供应企业评价

第七条沥青供应企业的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年度路面沥青材料供应企业评价表》(附件)。

第八条沥青供应企业评价以施工合同段为基本单位,施工单位应对本合同段沥青供应企业进行评价,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合同段沥青供应企业分别进行评价,项目业主对所有合同段沥青供应企业分别进行初评,各参建单位对同一个问题进行扣分项目,不重复扣分。

第九条沥青供应企业基准分为100分,项目业主提交初评得分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评价后,为沥青供应企业合同段得分;沥青供应企业参与的各建设项目合同段得分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沥青供应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

Σ[企业合同段得分×合同段供应量(吨)]

沥青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Σ合同段供应量(吨)

第十条沥青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价得分对应的综合评价等级分别为:

A级:评分90B级:80≤评分<90C级:70≤评分<80D级评分<70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于当年12或沥青材料投入使用完成后,对沥青供应企业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掌握的情况进行初评,于12将初评结果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

各地(市)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监督项目沥青供应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次年1月初报区交通质监局。

第十二条区交通质监局对所监督项目业主报送的初评结果和各地(市)质监机构报送的沥青供应企业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计算沥青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得分,确定沥青供应企业等级,并于次年3月报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在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完成公示、公布。

评价结果作为沥青供应企业备案登记、入选和退出备选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沥青供应企业评价的扣分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意见、通报和决定;

(二)招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三)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沥青供应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发出的通知、文件等;

(四)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公布前在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区交通质监局指定专人负责沥青供应企业的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整理、资料归档、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十六条沥青供应企业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单位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做出评价的单位和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年度综合评价被评为A级的沥青供应企业,直接入选下年度备选库;在参与公路建设投标时,在资格预审和投标数量上给予优惠政策。下一年度在我区公路工程建设供应沥青材料数量上限为10万吨;

被评为B级的沥青供应企业,直接入选下年度备选库;下一年度可在我区公路工程建设供应沥青材料数量上限为8万吨;

被评为C级的沥青供应企业,需进行评估重新备案,并根据评估结果入选下一年度备选库;如入选,下一年度可在我区公路工程建设供应沥青材料数量上限为5万吨;

被评为D级的沥青供应企业,直接取消我区备选库单位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在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路面沥青材料生产供应企业备选库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为C级通过评估入选备选库的沥青供应企业,本年度仍被评为C级的,直接降级为D级,按照D级评价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年度未在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供应沥青材料的沥青供应企业不参与评价,其评价等级按照B级延续1年。下一年度仍无评价结果的,定为C级,按照C级评价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7121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西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年度路面沥青材料供应企业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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