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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时间:2016-01-15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牧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管养范围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西藏自治区管养范围内的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含二类边防公路)和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通畅”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多方式筹措养护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自治区交通厅和各地(市)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非法占用农村公路用地,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生产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厅授权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编制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划;
  (二)拟定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报交通厅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编制初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并报交通厅审核;
  (四)监督检查养护任务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和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监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路政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六)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第九条 地(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每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编报本地(市)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三)监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路政管理工作,培育、监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统筹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下一年度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
  (二)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数据档案;
  (三)每年11月15日前向地(市)交通局编报下一年度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含本年度经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公路新增里程)。
  (四)积极探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并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监督、考核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常设养护队伍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生产和任务指标的执行情况,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养护质量负总责;
  (五)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帮助常设公路养护队伍做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养护运行机制,养护人员当地农牧民为主。
  第十三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保持路面平整,路肩坚实,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2米的公路用地。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无边沟的以边坡坡脚外3.5米)的间距,县道、专用公路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采取就近取料原则,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保证养护生产需要。但应规范养护取料、弃料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自治区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地(市)、县(市、区) 财政安排的养护、抢险保通及修复资金;
  (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捐助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年公里养护成本考核制度,实行养护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明细台帐,定期分析养护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章 灾害预防及抢险保通
  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农村公路灾害损失,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应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农村公路灾害抢险保通预案,主动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暴雨、暴雪、暴风等恶劣气候期间,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坚持对管养路段进行巡视,密切注意恶劣气候条件对公路的不利影响,发现灾害隐患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尽量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已发生灾害路段应及时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及车辆诱导标志,预防行车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一旦发生雪阻、塌方、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的,应及时上报,并迅速组织当地群众、驻军、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通车。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应按《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相关要求,坚持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结果实行年、季度通报制度。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经常检查及考核;
  (二)各地(市)交通局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半年、年终检查和考核、评定;
  (三)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每三年进行一次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大检查,每年对各地(市)、县(市、区)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及时进行表彰与批评,并以此作为年终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应经常掌握养护计划任务执行情况,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好路率及综合值指标完成情况;
  (二)建章立制及推行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
  (三)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四)年公里养护成本、财务计划指标及执行财务制度情况;
  (五)路政管理工作情况;
  (六)组织农牧民群众投工投劳和增加收入情况;
  (七)专项养护生产活动和其他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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