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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1-15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检测行为,保证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包括非常规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动静载检测、隧道专项检测、滑坡工程锚索专项检测等)、路基土石方专项检测、竣(交)工检测和质量仲裁检测。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重点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执行本办法。其他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检测数据应当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检测工作,不得更改检测数据。
  第六条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报告经质监机构审查通过后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二章检测机构及现场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及现场检测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交通行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主要检测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办法、规程,具有一定的检测工作经验。
  现场检测技术负责人,高速、一级公路必须具备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二级及其以下公路必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应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均应具有3年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第三章确定检测机构的程序
  第八条根据公路工程检测市场的需要,自治区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对具备公路工程等级证书的单位进行筛选,建立结构合理的检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按项目管理权限,由交通运输建设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项目法人三方组成评审组,在检测机构备选库内进行评审,确定候选范围。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检测机构。
  第十条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质检机构、项目法人、检测机构三方按照合同协议范本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义务与权力。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与其所检测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质监机构、项目法人、检测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职责
  负责监督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的全过程。
  负责审批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工作大纲,核查阶段性检测成果并对检测结果予以确认,并在检测费用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项目交工验收前,应对检测机构提交的所有检测资料及成果进行汇总,出具检测意见;项目竣工验收前,出具鉴定报告,并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要求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并对整改情况及时复查。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责任
  制定专人配合检测工作,并向检测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
  及时协调解决检测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对质监机构通报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提请质监机构复查。
  及时向质监机构反映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负责检测现场的交通疏导和安全防范工作。
  根据质监机构签署的支付意见,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职责
  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得转包。
  成立项目检测组,明确项目负责人、现场检测技术负责人。按照委托检测合同,编制检测工作大纲,并报质监机构审查。
  科学、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质量,对检测数据和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分阶段向质监机构提交检测成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质监机构报告。检测工作结束后,向质监机构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和鉴定检测报告。
  未经质监机构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检测数据和资料,并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
  严格按相关安全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章检测费用与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要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委托检测费用的支付程序。检测机构按合同约定,根据完成的阶段性检测成果向质监机构提交检测费用支付申请书,质监机构审查检测成果并签署支付意见,项目法人按质监机构签署意见向检测机构支付检测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向质监机构申请验证检测,质监机构组织复查,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无误的及时予以回复;检测结果有误的,应责令检测机构纠正检测结果,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对复查结果有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检测。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取消检测机构备选库资格。
  第十九条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建立检测机构备选库、评审确定项目检测机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做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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