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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路政部门工作职责和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6-01-15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路政部门工作职责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路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依法保护路产路权,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犯和破坏。
  第五条 路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应接受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路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的管理职能,负责全区路政宏观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公路系统的普法工作;(二)负责公路法规政策咨询,汇编公路路政规范性文件,参与研究和起草、制定全区公路路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办法,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查处跨地区和重大路政违法案件,承担全区路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主体、依据、程序、文书;负责处理涉及路政执法信访事宜;(四)承担治超日常工作,指导超限检测站设置、建设;承担全区路政专用车辆的报审、管理和人员装备配发;(五)承担全区路政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廉政建设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对拟新增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报经局党委批准后,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认证考核;(六)受法人委托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七)负责全区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并对全区公路赔补偿费收取、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八)统计汇总全区路政管理各项数据,编发路政信息简报;印发全区路政管理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管理凭证、票证和统计报表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地(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分局、武警交通养护支队路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所养(辖)公路路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指导、协调、督查所养(辖)公路路政管理及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三)负责所养(辖)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审批或初审工作;(四)负责相关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相关路政行政许可、执法程序;(五)负责所养(辖)公路路产、建筑红线、装备、违规建筑的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所养(辖)公路路政许可、路政案件处罚、行政强制、赔(补)偿等案卷档案建管工作;(七)负责统计、汇总、上报所养(辖)公路路政管理各项报表、总结、信息和资料;(八)负责对所养(辖)公路赔补偿费的收取、上缴;(九)负责所养(辖)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资格管理和考核报名工作;(十)负责处理所养(辖)公路行政服役诉讼和路政信访工作;(十一)负责所养(辖)公路路政专用车辆的报审、管理和人员装备配发工作;(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路养护段、武警交通养护大队路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所养(辖)公路沿线乡镇、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二)负责所养(辖)公路路政管理及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三)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和公路附属设施,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四)负责所养(辖)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审批或初审工作,并对许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五)负责所养(辖)公路路产、建筑红线、违规建筑的登记建档、上报工作;(六)负责所养(辖)公路路政许可、路政案件处罚、行政强制、赔(补)偿等案卷档案的建管工作;(七)负责上报所养(辖)公路路政管理各项报表、总结、信息和资料;(八)负责组织所养(辖)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文化学习;(九)负责所养(辖)公路路政专用车辆、装备器材、票证以及经费的使用管理;(十)负责管养路段路政信访处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路治超检测站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三)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四)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第三章 人员配备和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定以下领导干部为我区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公路局书记、局长及副局长;各交通运输局和公路(管理)分局书记、局长、分管副局长;各养护段书记、段长、分管副段长;武警交通养护支队支队长、政委、分管副支队长;武警交通养护部队各大队队长、教导员、分管副队长。
  第十一条 公路系统各单位路政管理人员(不含第十条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劳动定员》(JT/772-2010)标准、《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公路事业发展实际,确定配备标准如下:
  高速公路每100km配备25人;
  一、二、三、四级公路按《公路劳动定员》(JT/772-2010)最低标准计算,沥青路配备60%、沙土路配备50%;一级公路,每100Km配备4.8人;
  二级公路,每100Km配备4.2人;
  三、四级公路,每100km沥青路配备3.6人、每100km沙土路配备3人。
  Ⅰ类超限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12人;
  Ⅱ类超限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10人。
  第十二条 新增、退休、调离和清退的路政管理人员,需经自治区公路局审批。
  (一)新增路政管理人员需填报《西藏自治区录用路政执法人员审批表》(附件一);(二)因退休、调离和清退等原因不再从事路政工作的人员需填报《西藏自治区调离、清退路政人员审批表》(附件二),并由自治区路政管理部门收回相关的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
  (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执法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六)掌握公路法律法规,经培训合格,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录用、培训、日常管理、考评、奖惩按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公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路政管理人员花名册和管理档案,保证路政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十七条 养护段应当在所属各工区选配2至3名养护人员为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并报上级路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严禁聘用临时人员和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 证件和着装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局负责组织全区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参加交通运输厅执法证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和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路政管理人员退休或调离执法岗位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执法证件,并上缴公路局。
  第二十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亮证执法。执法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严格按国家行政执法着装及标志管理有关规定着装和佩带使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路政制服实行每两年配发一次,自治区公路局负责全区公路系统路政制服的定制和配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制服管理档案制度,设立服装发放台帐和明细帐。
  第二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规范着装,做到着装整齐、风纪严整,季节变更时要按规定时间统一换装。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五条 路政执法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路政管理有关规定和“十不准”、“五条禁令”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分局、武警交通养护部队路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开展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
  (一)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精通法律与业务,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二)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三)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了解一般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具有一定职业操守,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四)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路政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情况及时填制《西藏路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三),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公路局路政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保留其路政执法资格。考核不合格的,暂扣执法证件、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还执法证件,并同意继续从事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执法证件,上缴公路局报交通运输厅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二)利用路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五)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九)其他应当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被吊销路政执法证件的路政管理人员,应及时调离路政管理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路局负责解释。
  各施路政管理各项数据,编发路政信息简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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