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20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咨询单位:
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责任书》,经2015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随文发布,请严格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5日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设计文件审查是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控制和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保证设计符合年度计划批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要求,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通过咨询审查的方式对技术方案等进行论证优化,提高工程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三条 凡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设计文件审查是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等,对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审查。对投资大、技术复杂或存在审查争议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结合会议审查方式,即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市)交通运输局召集有关单位、部门和特邀专家召开会议,结合审查报告进行重点审查,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如下:
(一)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对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具备审查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含前置条件资料),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投资大、技术复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进行技术方案论证。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请示文件后,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审查。
(三)咨询单位在收到编制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需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审查并提交咨询审查报告。
对投资大、技术复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对咨询单位提交的审查报告进行答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会议审查。
(四)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报告或会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施工图设计,经咨询单位确认后,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财政评审。
(五)自治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批后,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施工图下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 审查流程及内容
第六条 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我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设计文件中有关政策性内容进行的审查;(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设计文件中有关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具备以下前置条件。
(一)列入年度批准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二)前置手续(环保、水保、林评、灾评、风险评估等)已办理完备;(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审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已完备。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外业审查;(二)进行施工图勘察设计咨询,并提交审查咨询报告;(三)对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验证;(四)审查咨询的主要内容:主要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年度计划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规定;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耐久、环保、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是否达到《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能否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五)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结构安全可靠性和工程经济性,以及设计方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等进行评价,提出技术审查咨询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正式审查咨询报告;(六)勘察设计单位对业主提出的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相关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四章 审查职责与要求
第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咨询单位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公布代审机构名单。对咨询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对考核不达标的咨询单位取消其审查资格。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第十二条 咨询单位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审查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参与完成的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咨询单位组织具有丰富公路工程实践经验且数量能够充分满足审查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外业审查和内业审查,并提出审查咨询意见,认真起草审查咨询报告,对勘察设计方案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审核的质量和水平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咨询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重点围绕安全、耐久、实用、环保、美观、节约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公正、独立地开展审查工作。经鉴定凡因技术性审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技术问题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政策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核查报告应针对设计文件结合审查咨询报告或会议审查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经过咨询单位审查的设计项目,实施中因设计原因造成损失的,咨询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提交工程技术咨询成果及时间
(一)审查咨询报告提交时间:咨询单位在必须按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
(二)在收到修改后的设计文件10天内将审查意见执行情况审核资料提交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提交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份数一式肆份。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结合审查项目的建设情况,对咨询单位的审查工作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咨询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审查情况,邀请相关的单位、部门、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文件会议审查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并集中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专家组对会议审查意见负责。
第五章 审查费用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审查实行有偿服务,项目报送审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与咨询单位完善合同约定,就勘察设计审查的内容、质量要求和进度安排达成一致。
第二十四条 审查费用标准和原则。考虑项目特殊情况和实际工作量,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费用参照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藏交办发[2011]59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评审意见批复中建安费的2‰计取设计文件审查费。
第二十五条 费用支付。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合同费用的30%;咨询单位按合同提交施工图咨询报告后30日内支付合同费用的40%;项目交工后60日内根据设计质量及履约情况,结清合同余款。
工程技术咨询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审查费用之内,不再另行支付。
第六章 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咨询单位及审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从严把关,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确保设计审查工作深度,不断提高设计审查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工作实行咨询单位负责制,并签订《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责任书》。
咨询单位负责人、项目审查负责人及分专业负责人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对咨询单位及相应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咨询审查资格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不能客观公正,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2.审查弄虚作假或包庇、纵容勘察设计单位;
3.审查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要求的;
4.利用审查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任务的;
6.对重大技术方案和安全性审查不严格,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7.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8.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
9.因审查不实、不尽责,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或重大变更,从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勘察设计单位的知识产权,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套用、抄袭或者复制已有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者侵犯技术专有权。咨询单位对原设计单位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不予对设计文件组织评审或审批。
(一)未按要求报送设计文件的;
(二)未按要求形成审查报告的;
(三)送审的文件存在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三十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技术咨询任务,延误项目审批和开工时间的,除无条件补充和完善外,按延误时间每天扣减审查费用的3.0‰。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单位确认后的设计文件,仍存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和方案不合理导致的变更超过预算建安费总额10%的,属重大变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第四部分第(三)条的要求,对咨询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