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8来源: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经2017年8月1日第四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贯,并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委办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认定的重大隐患。
第四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区交通运输厅(厅安委会)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导、协调、综合及上报工作。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交通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
第六条 交通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及时消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销号申请。申报报告中应附有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自行验收或委托验收的相关资料及验收负责人的签字材料;
(六)其他意见建议。
第八条 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导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如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确保安全的防范保障措施,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督查、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隐患经确认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隐患经确认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三)上级要求整改或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接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确认,下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进行挂牌督办。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挂牌督办内容,包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名称、位置、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三)整改要求;
(四)整改期限。
第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复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当予以验收,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挂牌部门予以摘牌。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共享,及时通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数据库),详细记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等,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清理,对完成整改的及时销案,对新增的及时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给予奖励,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视情况予以诫勉约谈、通报批评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厅(厅安委会)检查、督查、接收到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后,应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厅属行业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跟踪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期限整改。
第十九条 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安委会)的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超出管理范围、需要多部门协调处理或限期无法整改到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书面报告属地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属地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安委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安委会)要求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或按程序处理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安委会)可给予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包括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