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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

时间:2016-01-15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工作效率,不断推进我区公路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求以及我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通县(县际)公路改造项目的管理实际,现对加强和改进我区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级管理
  (一)交通厅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为国道建设项目和省道重大或重要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机构(以下通称项目法人)。
  (二)各地市交通局项目管理中心为省道一般项目、边防公路以及通县与县际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机构。尚未成立独立项目法人机构的地区,应积极组建,实现政事分离。
  (三)项目法人按建设项目分别组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以及安全、环保、保通、农牧民劳务用工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四)积极开展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代建制试点,择优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全面管理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法人负责。
  二、实行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管理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的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水保、安评、灾评工作安排和该阶段的合同管理及其监督、审查与报批,由厅计财处负责。
  (二)“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初勘、初设工作安排和该阶段的合同管理及其监督、审查与报批,由厅建设处负责。
  (三)“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详勘、施设工作安排和该阶段的合同管理、监督及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项目法人负责。
  国道、省道和国边防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厅计财处商区发改委统筹安排,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各地市交通局商各地市发改委以及厅计财处、公路局统筹安排,并于每季度末25-30日厅计财处与各地市交通局将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相互通报。
  三、强化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各从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主管部门应严格项目法人资格的核查工作。
  (二)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并结合项目特点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办法及其资金管理制度、工地会议制度。
  (三)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主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到位情况和监理人员到位情况以及土地征用、料场开采许可等手续进行检查和落实。
  (四)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公路建设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批准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四、加强设计变更程序管理
  (一)设计变更申报程序。设计变更须通过项目办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会议”联合审查通过后及时报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不得实施,严禁先斩后奏。
  (二)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和审批制度。不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小设计变更)由各项目办审批;10至30万元的变更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由厅项目管理中心和各地市交通局审批;30至50万元(较大设计变更)报厅审批;超过50万元(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由厅审批或由厅审查后报请国家有关部委审批。
  对于路线起讫点、主要控制点和技术标准(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以及重点病害治理方案、路面工程与重要结构物(大桥、特大桥、长隧道、特长隧道和高度12米以上的防护支挡工程)的结构型式的变更和投资超过批准概算、工期超过3个月的,不论资金多少均应报厅审批或由厅审查后报请国家有关部委审批。
  (三)设计变更审批时限(从收到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到审批完毕)。小设计变更的审批时间为5天,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时间为10天,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时间为20天,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时间为30天(按有关规定必须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设计变更除外)。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限未对设计变更进行批复的,视为同意设计变更。
  对于超出项目办或项目法人或各地市交通局审批权限,又确需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办可先行紧急处理,同时上报有关审批单位或部门,但应在15日内完善设计变更手续,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
  (四)各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并逐月上报核备,本月设计变更必须在下月5日前报备项目法人和厅建设处,以便安排随机抽查已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及其资料的完整性。
  (五)严把工程计量关,对隐蔽工程的计量未经三方(项目办、监理、施工)联测签认不予认可;对未按规定进行“三背”回填的,监理人员不得对相应工程予以计量。
  (六)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设计变更工程增减费用的5-10%的经济责任,其责任人承担设计变更工程增减费用的5-10‰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给予专业技术职称降级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不合理或虚假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对其责任单位按其变更费用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其责任人按其变更费用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建议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给予专业技术职称降级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加强建设项目现场管理
  (一)各项目办应严把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设备入场关、施工放样后设计图纸现场复核关(施工开挖后可能引发新的地质病害的高危边坡、老路基大量挖除、浸水挡墙的基础埋置深度)、主要原材料与自采材料质量检验关、材料试验取样送样关、质量通病治理关(路基填料、加宽路基和半填半挖路基的台阶法分层压实、结构物基底承载力、防护工程的砌筑工艺、三背回填的分层压实、路面工程与砼工程的材料级配控制、砼工程的光洁度、沥青路面油石比与平整度等)、工程资料关、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关、质量缺陷限期修复关等重要环节,严禁弄虚作假。
  (二)项目办人员实行考评制度和动态管理,项目实施过程应坚守工地,原则上未经原核备部门同意不得更换,特殊原因离开工地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三)项目办、项目法人应认真查处工程转包、违规分包和层层转包行为,不定期对施工、监 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五)设计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派驻设计代表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勘察设计问题,尤其应在开工初期加强设计代表的力量,及时处理设计图纸实地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四方会议”三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应认真执行,并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图纸。
  六、强化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一)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二)项目法人及其项目办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预付工程款项,原则上不得借款,严禁为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提供任何担保。
  (三)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就近开户,建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本项目,交工验收前不得随意转移。
  (四)项目法人必须跟踪建设项目资金流向,强化全过程资金监管,定期对各项目办的资金使用、设计变更等重要环节组织自查或内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内审工作应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及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七、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保通工作
  (一)文明施工,规范驻地建设,固定运料路线,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弃土堆放整齐。
  (二)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虚心听取环保部门意见,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乱炸、乱取、乱弃的违规行为。
  (三)建设与保护并举,既要避免恶意破坏生态环境,也要尊重工程建设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环保工作,防止两个极端。
  (四)各项目办和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保通工作,健全保通组织,配备保通人员,认真制定施工期间保通管理规定与保通应急方案,明确奖罚办法,努力做到“施工、保通”两不误,让沿线公众满意。项目负责人在年末收工前必须明确冬季休工期间的保通责任,否则不得离开工地。
  八、加强建设项目廉政建设工作
  (一)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重点抓好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实行项目法人与项目办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交通部和自治区的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及厅党委提出的“十不准”要求。
  (二)严禁项目管理人员参与赌博,严禁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设计代表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和协作队伍,严禁收取施工、监理单位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三)项目管理人员不得介绍和安排亲属或施工设备参与公路施工,不得介绍材料供应商,不得参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九、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一)厅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包括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环保、保通、农牧民劳务用工、廉政建设等。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工程质量和腐败行为举报的调查、核实和处罚,重大问题组织联合调查组予以查处。
  (二)交通厅、项目中心、质监站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3日内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厅建设处核备。建设处应及时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登录,并作为项目管理人员的考评依据。
  (三)各项目办应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张贴工程质量、廉政、民工工资等问题的举报电话及其受理部门(厅办公室、纪委、建设处和稽查组)和奖励办法,厅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及时受理和查处。
  (四)被监督检查的项目法人及其项目办和施工、监理单位、设计代表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如实向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组织汇报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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