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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7-05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部委令2016年第6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落实治边稳藏战略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努力构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协调发展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更好地满足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城市交通出行作为行业发展的着力点,改善公共交通服务,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道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三)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法规制度,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应对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解决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问题和矛盾,依法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四)坚持创新发展。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的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

(五)坚持属地管理。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定位

(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各地(市)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监管考核,创新体制机制,在投资、土地、路权、财税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格局。要根据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保持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并依法享受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

(二)建立动态调控机制。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控,各地(市)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旅游淡旺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结构,科学配置出租汽车运力,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三)统筹发展出租汽车。网约车和巡游车是出租汽车新老两种业态,要改革巡游车体制机制的弊端,实现巡游车转型升级,鼓励并规范网约车有序发展,实现巡游车和网约车错位服务、差异化经营、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车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两种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发挥原有车辆和人员优势,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行品牌化、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提高营运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品质。

四、主要任务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制度。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必须明确经营期限,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有效经营期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要充分协商论证,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实现平稳过渡。经营权期限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不得出租、转让、质押。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且经营期限尚未到期的,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采取有效措施,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2.完善经营权配置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方式进行配置,并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及不能继续经营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3.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利义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逐步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层层转包。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高额抵押金,抵押金可用保函方式,具体方案由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

4.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要健全定价规则,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状况、主要运营指标、企业经营成本、从业人员收入等情况加强监测和分析,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要依法规范巡游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

5.优化巡游车经营模式。加快实施巡游车经营权挂靠清理工作,实行公司化改造,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巡游车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全国交通一卡通、银行金融IC卡、移动支付(手机云闪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符合有关规定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提高运营效率,方便公众乘车。

6.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提升服务质量的责任主体。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对经营者服务质量的考核和督促,通过奖优罚劣促进经营者加强服务质量的管理。要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改善驾驶员的工作环境,提高驾驶员职业吸引力。鼓励符合规定的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失业人员参加出租汽车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在出租汽车行业就业。实施驾驶员在岗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职业综合素养。要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驾驶、拒载、违章拼车、不打表、乱收费、故意绕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部门联动、信息互通,对交通肇事、饮酒驾驶、违章记录的从业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注重培养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驾驶员文明服务、规范经营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巡游车服务品质。

(二)规范网约车发展。

1.加强网约车准入管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应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在经营地工商部门注册独立企业法人,取得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税务、通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和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认定的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地依法纳税。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在经营地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取得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并取得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各地(市 )要加强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审核和监管,合理确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和配置方法。

2.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从业资格,车辆具有营运资质和购买相关保险,并与驾驶员签订合同或协议。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竞争的价格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不得在许可的区域外经营。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和驾驶员实行属地化管理,车辆在经营地注册登记,驾驶员在经营地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和考核。

3.严格网约车信息管理。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车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数据应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受监督。

4.强化网约车服务监管。各地(市)要根据本地区网约车发展情况,逐步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营运、网约车异地驻点经营等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约车网络信息的安全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制定网约车运价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的监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支付结算行为的监管;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收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对网约车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5.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网约车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事件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强制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拟取消经营或经营期满的车辆,经营者应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从业资格。

6.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或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在通勤时段、节假日私人小客车的合乘行为,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非盈利性,要严厉打击以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三)优化运营环境。

1.完善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市)应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专用候客泊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建设。重点推进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建设,为乘客和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建立恶劣天气、宗教活动、节庆活动、旅游旺季等特殊条件下,机场、车站、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点等重点旅客集散地的出租汽车运力保障机制,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服务。

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把驾驶员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服务评价等信息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西藏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平台,让违规失信者无处藏身,营造行业诚信激励氛围,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3.提升市场监管水平。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并不断完善打击车辆非法营运、企业非法经营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严厉惩处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深化交通运输旅游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明确改革目标和工作措施,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落地。要突出拉萨市首府城市地位和改革重点区域,支持鼓励拉萨市先行先试,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按照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抓好督办落实。条件成熟,方案可行,上报一个,审批一个,实施一个,稳步推进,2018年7月1日前完成全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管理工作。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各地(市)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规定的落地衔接,完善相应的工作管理规范。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公安、宣传、发展改革(物价)、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和推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既是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责任主体,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加强矛盾隐患排查化解,完善应急处突预案,积极作为,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握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节奏,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全面稳定。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市)要对“互联网+交通运输”新业态给予扶持,对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将当地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及维护和新业态监管等经费列入本级相应行业规划,予以保障。

(五)加强舆论引导。要主动公开改革的信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加强信息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密切监测当地舆情,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为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01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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