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15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藏交发〔2013〕146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经2013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3年4月27日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辖区内的新(改、扩)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审查。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二)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三)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四)由于地质、水利、环保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五)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九条 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2公里以上不足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建设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特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变化的;(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变化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变化的;(六)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变化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变化的;(七)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合同段单项变更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导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和数量不一致或存在错、漏、碰、缺,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0#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
第十二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必须事前书面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汇总说明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的执行情况及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二)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三)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0#变更”由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达到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标准或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支付细目的,应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以外的,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由项目法人上报,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的资金来源等;(二)设计变更申请表。设计变更理由中应阐明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三)设计变更四方会议现场会审意见表;(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新增细目单价分析表);(五)与设计变更内容相应的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六)原设计图纸和变更后的施工图纸,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七)真实反映现场情况的全景和局部影像资料;(八)设计变更审核汇总表;(九)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转报工作;在审查、审批设计变更中需补充材料的,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限。如需进行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紧急抢险需进行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事先口头汇报,同时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抢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条 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合同单价执行;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新增细目单价,按原合同单价编制依据编制预算单价,并报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竣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竣工决算。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按季度对设计变更材料进行汇总,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备案,备案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三月的25日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账随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办理时限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且设计变更是否批复,与原合同内工程正常计量支付无关,项目法人不得以设计变更未批复为理由,拖延正常的工程计量与支付。
第二十五条 公路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场抽查频率不少于变更工程量的30%;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咨询机构对项目法人的设计变更备案材料和设计变更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项目法人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鉴定检测,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对先实施后报批设计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西藏自治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考评实施细则》对项目法人单位处以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5%的违约金,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5万元的违约金;对监理单位处以监理费5%的违约金,直接责任人处以2-5万元的违约金,对相关责任单位向全区通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的,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等自身原因,导致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的,按《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凡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属恶意肢解设计变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下述违约处理,并向全区通报。
(一)对项目法人处以合并变更后总金额5%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2-5万元的违约金;(二)对监理单位处以合并变更后总金额5%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2-5万元的违约金;(三)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并变更后总金额10%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5-10万元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串通,通过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后,对相关单位按信用评价规则将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已计量支付的虚假变更费用全部扣回,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下述违约处理,并向全区通报。
(一)对项目法人处以虚假变更金额10%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二)对监理单位处以虚假变更金额20%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三)对设计单位处以虚假变更金额10%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四)对施工单位处以虚假变更金额60%的违约金,直接参与人员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取消该单位在西藏公路市场1-3年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藏交发〔2006〕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
施工单位: 合 同 号:
监理单位: 变更编号:
设计变更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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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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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 理由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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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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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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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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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代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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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现场 工程、合约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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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现场 技术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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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现场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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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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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设计变更四方会议现场会审意见表
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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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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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 工程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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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 提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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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工程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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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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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人员(签字): |
监理单位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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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人员(签字): |
业主现场负责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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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员(签字):
参加会审的人员还有(签字):
附件三
(项目名称) 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
( 年 月)
序号 |
桩号 或部位 |
增加工程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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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
减少 |
增加 |
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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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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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累计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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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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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变更项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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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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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变更项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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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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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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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复核: 填报时间:
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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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报表 ( 年 月)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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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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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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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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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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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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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节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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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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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末累计设计变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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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末节余资金(其中招标节余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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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编号 |
设计变更内容 |
批复金额 |
批复文号(申报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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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末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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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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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
复核: |
业主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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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