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15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一)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审核和报请审议工作;承担厅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立法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宏观性和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组织交通发展战略研究和厅重大决策研究;承担行业政策的风险评估工作。
(三)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工作;承担运政、路政、海事、质监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主体、依据、程序、文书。
(五)承担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审核、发放、审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承担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复议、应诉、听证、赔偿工作;负责涉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上访处理。
(六)指导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全区重大交通稽查行动和联合执法工作;承担治超办日常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稽查站设置、建设;承担公路、水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船舶的审核、管理。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普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重要规章的宣贯组织工作;负责交通法规政策咨询,汇编交通规范性文件。
(八)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组织行业重大体制改革调查研究和改革方案的拟订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拟订节能减排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