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15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一)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建设、维护、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起草公路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等的市场管理工作,核准、审核从业单位资质和信用评价工作。
(三)承担全区公路(国道、省道、边防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指导、监督招投标和工程管理工作。
(四)提出有关公路、水路建设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国省道干线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拟订有关公路建设、路网运营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公路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交通运输科研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
(六)指导全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技术档案工作;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环保、水保工作。
(七)承担清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工作。
(八)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