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15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一)组织拟订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公路、水路运力的宏观调控和运输统计工作。
(二)组织拟订城乡道路运输发展战略,提出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计划和运输枢纽建设项目立项审核工作的建议。
(三)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承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四)指导运输枢纽、场站管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枢纽、场站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交通运输枢纽、场站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指导运输路线和跨省客运管理业务工作。
(六)指导营运车辆、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际道路运输和公路、水路国际合作工作;参与政府间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拟订和谈判工作;指导运政管理、航道管理工作。
(八)负责交通企业指导、监管工作;组织拟订交通企业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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